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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州市老工程师协会 第十届章程部分条文修改说明
来源: | 作者:gzslx8 | 发布时间: 2009-05-01 | 3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李松安  高级工程师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会员代表同志们:

我受广州市老工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第一章第一条

从原来的英文名Guangzhou Civic Society of Veteran Engineers缩写“GSVE”,修改为Guangzhou Civic Society of Senior Engineers 缩写“GZSSE”。

第一章第二条

从原来的“…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修改为“…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

第一章第四条

从原来的“广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修改为“广州市民政局”。

第二章第六条

取消“⑸举办技术培训中心及职业学校,为社会青年、下岗工人就业、转业培训各种的技工及中等职业人才”。

第三章第七条

增加“团体委员”

第三章第八条

增加“⑵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第十二条

从原来的“且欠交一年以上会费者按自动退会除名”,修改为“且经提示后仍欠交一年以上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知会”。

第四章第十六条

从原来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第四章第十七条

从原来的“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日常工作”, 修改为“⑴…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从原来的“ ⑵…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修改为“⑵…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从原来的“⑶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专业委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休会期间的职权”,修改为“⑶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履行理事会休会期间的职权”;从原来的“⑷…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修改为“⑷…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召开一次”.

第四章第二十条

从原来的“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年满70岁者,须经理事会报请市科协审查,经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修改为“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年满70岁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市科协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从原来的“本会由正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正副主任”,修改为“本会设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

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从原来的“实行财务公开,每季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修改为“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度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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