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州市老科技工作者协会(英译名: 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Senior Scientists and Technicians, 缩写:GZSST)。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广州地区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或临近退休年龄而尚在职的科技工作者,自发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州地区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精神…….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广州地区的老(资深)科技工作者为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同时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独特经验,为把广州市建设成为国际现代化大都市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并接受上级老科协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文德路174号 北6B。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⑴ 组织会员学习政治与业务技术;
⑵ 开展对国内外进行科技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联系与合作;
⑶ 接受上级领导或有关单位的委托,就工程技术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专业意见,供决策参考 ;
⑷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技术咨询、攻关、鉴定、开发,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并接受常年技术顾问的聘任和人才推介等工作;
⑸ 开展支教、卫生、医疗咨询、培训工作,开展农、林、湿地生态环保、绿色经济等业务工作;
⑹ 积极创造条件,主动争取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达到共同发展之目的。
⑺ 协调推动协会之间、地区之间交流合作,鼓励会员撰写和翻译有关工程技术著作、科普资料、老龄问题及医疗保健等文章;
⑻ 适当组织参观、旅游、会餐与各项文娱活动,举办保健知识讲座,关心和活跃会员生活;
⑼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凡在本省注册的企业、事业、科技类社团组织,经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会长签字,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 凡在广州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或工作10年以上的老科技工作者,经会员一人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会长签字,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由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或个人会员证。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⑴ 承认并愿意执行本协会章程;
⑵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⑶ 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职称资格证、退休证(或工作证)和身份证等三证的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⑴ 提交入会申请表;
⑵ 经专业委审查,理事长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⑶ 由协会办公室办理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⑴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⑶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⑷ 享有三个“有所”(有所为、有所学、有所乐)活动的优先权和免费取得本会会刊、资料的权利;
⑸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⑹ 会员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后仍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定年限,取得显著业绩的,根据中国老科协章程第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可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经本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认定委员会审议认定后予以确认(与社保等待遇不挂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⑴ 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 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⑷ 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义务、且经提示后仍欠交一年以上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不再知会;如因特殊情况(如出国、养病……超过一年等),须对本会说明原委并补交拖欠会费,由理事长批准方可复会。
第十三条 凡未经理事长许可,擅自假借协会名义对外活动且有损协会声誉者,或损公肥私、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者,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处理,直至开除会籍,并保留法律上的追诉权。对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消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
⑶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⑷ 决定终止事宜;
⑸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⑴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新任理事不少于1/3。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⑵ 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为专职。正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任职。
⑶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急要事得随时召开。按年度每年召开
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查理事长一年来的工作汇报。
⑷ 每位理事至少兼任一项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包括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常务会长、执行会长);
⑶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条例,并组织实施;
⑷ 决定会员的除名,对不称职的理事有权罢免;
⑸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⑹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⑺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⑻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⑼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无私奉献,开拓进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工作中有创新精神;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但由于本会为老年社团組织,部分超龄者因工作需要须任用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廿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廿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第廿三条 本会设正、副秘书长和办公室正、副主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会务。
第廿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 由3-5人组成, 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3)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4)对本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 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5)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6)对本会成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廿五条本会设土建、机电、化轻与综合、湿地生态环保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外,新增文教卫生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对口的副理事长兼任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是本会会务活动的基本组织机构。
第廿六条 由理事会聘请顾问若干名为本会会务参谋,可按需要接受邀请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廿七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老会员,可由理事会决定授予荣誉称号。如条件具备,协会可礼聘一、二位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以提高协会声誉,争取社会更大支持。
第廿八条 对不能坚持协会工作,或有渎职、严重损害本会利益、声誉行为的理事会成员或部门负责人,由理事会予以处理解决。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廿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⑴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是50元/每年; 团体会员会费原则上3000元/每年以上;
⑵ 各界捐赠;
⑶ 政府资助;
⑷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技术服务的收入;
⑸ 存款利息;
⑹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实行财务公开,每年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
⑴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⑵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⑶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⑷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会员承担各项技术服务的劳务收益,分配给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津贴,是根据社会主义按劳取酬的原则和本会留取少量管理费的精神,专门制订一套具体的分配制度和奖励办法,付诸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知会业务指导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4年 5月28 日第十二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根据市民政厅翻印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