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铁铮 教授级高工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结束了“文革”十年动乱。1978年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方针,开创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中国的船检事业在经历了近30年艰苦创业和曲折发展的历程之后,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基础,健全体系,适应发展,面向全国,走向世界”20字方针,从此,中国船检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建立和健全船检体制,加强法制建设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船检局根据中央提出的“政企分开”的原则,及时向交通部提交了《关于改革船舶检验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1日起,部直属船检系统实行由船舶检验局直接领导的管理体制”。按照该通知的要求,船检局设在沿海和长江线的各直属船检部门先后于1982年和1986年从当地港航单位中划分出来,由船检局实行统一的行政、业务领导。至此,一个由船检局直接领导的自成体系的船检直属系统初步形成。截止1996年底,船检局在国内沿海和长江沿线设有37个直属局和检验处。
船检局在加强国内机构建设的同时,也瞄准了国际市场。为适应国际惯例,1986年船检局将其办理入级和公证检验的部门划出,组建了中国船级社,以独立法人的地位,开展船舶、海上设施及其材料和设备以及集装箱的入级检验,接受政府授权执行法定检验、公证检验和有关技术服务,并在国外设置检验机构。1988年5月中国船级社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成为该协会正式会员之一。截止1996年底,中国船级社已在国内外设有49个分社、办事处和检验站,由此形成了以北京为中心,以国内沿海、沿江主要港口为依托,以亚洲、欧洲、北美、大洋洲及北非地区为主的,覆盖全球的检验服务网络。
在建立健全直属船检系统的同时,船检局作为国家的船舶检验技术监督机构也考虑到非直属船检机构的机构体制问题。1982年和1986年,交通部先后两次召开全国地方船检工作会议。这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地方船检机构的设置,经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请交通部批准,决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统一设置船舶检验处的行政工作由当地交通厅(局)领导,业务工作归由船检局领导。
考虑到渔业船舶的专业特性,1979年交通部与农牧渔业部商定,同意设在农牧渔业部内的负责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部门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渔船分局”的名义开展工作,接受船检局的业务指导。这样,中国船检行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形成了由船舶检验局主管的,由直属船检、地方船检和渔船检验三支队伍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船检管理体制。尽管这个体制还存在各种不足,但必将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而不断地完善。
长期以来,中国船检部门开展检验工作的唯一依据是1963年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时隔20多年,国内的政治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在改革开放的新时间,强调法制建设,为船检工作立法就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所以从80年代后期开始,船检局在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局和交通部的领导下,开始了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工作。其间,能源部、农业部、船舶工业总公司等部门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和帮助。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109号令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该条例是我国航运、造船、海上石油开发及其制造业等各方面共同遵守的法规。它标志我国的船舶检验工作在法制建设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完善规范体系,加强科研工作
从70年代起,船舶向着大型化、自动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因而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要求愈来愈高。作为建造船舶根本依据的船舶规范就必须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船舶检验局经过国内外的多次考察,广泛听取船厂、船东的意见,吸取西方国家船级社编制规范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了建立海船规范体系的工作。1983年船检局在上海设立了海船规范研究所,承担规范科研任务。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现已形成了门类齐全的、与国际接轨的海船入级规范、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为我国船检部门开展各种类型海船的审图和检验工作提供了理论和技术依据。
70年代末,我国海上石油开发蓬勃兴起。为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保障海上石油开发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船检局拟订并实施开拓海洋工程设施技术监督检验的新领域计划。1978年,船检局组织国内有关单位开始编写我国第一部海洋工程设施的规范—《海上移动钻井船入级和建造规范》,并于1982年公布实施。从而填补了我国海洋工程设施规范的空白。此后,船检局与有关部门合作,陆续制订出版了一系列的海洋工程设备规范,现在已形成了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固定平台、单点系泊装置、潜水系统、海底管道等海洋工程设施在内的、门类齐全的海洋工程设备规范体系。
船检局于1985年在武汉设立了河船规范研究所,加强了对内河船舶规范的研究制订工作。内河船舶规范经历了由长江船舶规范向长江水系船舶规范过渡,进而形成了包括20多种内河船舶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内河船舶规范体系。
与此同时,船检局渔船分局根据渔船的特性与功能,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各种有关渔船的规范。
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IMO)通过了要求船公司和船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范》的决议案。中国船级社根据该决议案于1996年编制了《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并开始了对船舶和公司开展安全管理体系的认证及签发证书工作。
至此,中国船检部门已建立起一整套包括海船、河船、海上设施、渔业船舶以及国际安全管理认证在内的完善的规范体系。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船检局十分重视科研工作,除设立上海、武汉两个规范科研所外,还先后设立了上海远东防火试验中心和武汉救生设备检测试验中心,以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先后有40多项科研项目获得了国家级和部级优秀成果奖,同时还有大批成果作为中国政府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议案的技术支持。中国船级社在90年代进一步充实扩大了科研技术力量,引进高科技制备和人才,在船舶结构研究、高速船稳性衡准研究、小船倾覆机理研究、结构规范计算和直接程序计算研究,以及海洋工程研究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各地方船检机构,也结合本地船舶、水域特性以及安全运输方面的需要,开展了各种形式的科研工作,并将其成果运用于生产实际,对于保证船舶运输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均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3)加强人才培训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内外贸易运输量骤增,船队数量和船舶种类的增加,对船检部门及验船师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这种形势,船检局1985年在上海和武汉设立了两个培训中心,负责对船检人员培训工作,并制订了全员培训计划,将培训分为初级、中级培训和高级研讨三个等级,还开展了专题培训,全面提高全国船检人员的业务水平。船检局还先后选派业务骨干赴英国、挪威、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等国的船级社,学习并引进外国先进的船检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大力开展培训工作,直属船检、地方船检和渔业船检三支队伍检验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都有了明显的提高。90年代,船检局以两个培训中心为基地,组织各方面和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培养了一大批熟悉公约法律、规范规则、技术标准,并且具有相当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船检规定科研人员,现场验船师、业务管理人员以及从事质量认证和国际安全管理认证的审核员。
(4)船检业务的全面发展
从70年代末,我国的造船工业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从设计建造一般的普遍干货船、散货船遂步发展到向国外市场提供技术复杂、自动化程度高的新型船舶,如集装箱船、滚装船、豪华旅游船、散货船、液货船等等,其中远洋船舶要符合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有的船舶要适用外国船级社规范。另一方面,为了适应航运业增长的需要,我国还进口了大量的各类船舶。造船和航运的发展形势,促进了船检业务迈向新的阶段。
1978年由船检局上海办事处对我国第一艘出口远洋轮“绍兴”号执行了建造入级检验,打响了我国船舶检验业务进入国际市场的头一炮。为了适应出品船舶检验工作的需要,80年代开始,船检局与外国船级社实行了联合检验,1980年首先由船检局大连和上海办事处分别与英国劳氏船级社对按照该船级社规范建造的27000吨远洋货船“长城”号和“世沪”号执行了联合检验。此后船检局各办事处相继与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挪威等国的船级社开展了联合检验,检验的船舶包括各种新型散货船、集装箱船、滚装船、油船、多用途船等。与此同时,船检局还陆结派出验船师到日本、德国、美国、波兰、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荷兰等国对中国船东在这些国家建造的船舶执行联合检验。中国船检业务开始全面走向国际。1986年中国船级社作为法人独立开展业务以后,相继在大阪、汉堡、纽约、塞得港、鹿特丹、新加坡、澳大利亚、伦敦、哥德堡、巴塞罗那等地设置了驻外机构,形成了一个遍布亚洲、欧洲、北美、大洋洲、北非地区的检验网络。另一方面,在国内由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航运与造船业以及渔业的发展,使得地方船舶检验和渔船检验业务迅猛增长。在全面开展营运船和修理船舶检验的同时,也遂步开始了建造船舶的检验工作。为了保证船舶建造质量,各地船检部门普遍开展对船舶设计单位和船厂审核发证,对焊工和无损探伤人员进行考试。地方船检和渔检的工作向着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发展。至1996年底,中国船级社(CCS)入级船舶已有1817艘1514万总吨。地方船检部门共检验海船12.83万艘,645.3万总吨;检验河船22.72万艘,1058.6万吨。
造船工业的发展,船用原才料和船用设备制造业也随之发展。特别是出口船舶对船用产品要求更高。为了提高船用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船检局于1977年和1980年两次发出通知,对船用产品检验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在1983年公布的《船用产品检验规则》中明确规定了船用产品检验的两种认可(即工厂认可和产品形式认可)和三种检验(即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抽查检验)的方式,随后双制订了一系列对各种船用产品的检验须知,为船用产品检验的专业化、系统化奠定了基础。在全面开展国内船用产品检验的同时,从80年代起,船用产品检验业务开始走向国际,船检局先后派出大批验船师对国内船东、船厂在外国订购的船用产品执行检验。到1996年底,由船检局和中国船级社对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734家工厂进行了工厂认可,对6935个型号的产品进行了型式认可。1996年内中国船级社检验的各类集装箱达10万标准箱。
我国的海洋工程设施检验工作开始于70年代初,但真正发展起来,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了。随着海上产业的开发,我国沿海的各种海洋工程设施,如:海上移动平台、海上固定平台、海底管道系统、海上浮式处理装置、单点系泊装置、潜水系统和潜水器等应运而生。中国船级社及时开展了对这些海洋工程设施的各种检验工作。截止1996年底,中国船级社已根据不同的需要,先后对我国沿海的80余座海上平台及其他海上设施分别进行了设计审查、建造和海上安装调试及使用中的法定检验、入级检验和监证检验,为保证这些海洋工程设施的安全作业、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环境污染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中国船级社还积极开展海洋工程设施结构的安全评估技术服务,对老旧平台进行结构重新分析计算,为了平台在不同海区的安全作业提供依据,受到业主的欢迎,在我国开发海洋、走向海洋的事业后,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5)中国船级社全面走向世界
中国船级社自1986年以独立法人的地位开展各种检验工作及技术服务以来,加快了走向世界的步伐,在短短的10年中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的三大步飞跃。即1988年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为该协会的正式会员,跻身于先进船级社行列之中;1993年通过了IACS的国际认证,成为我国检验行业中第一个取得国际上颁发的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机构;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成功地担任了IACS主席,在国际海事界,尤其是IACS各成员社面前充分显示了中国船级社的实力。
国际船级社协会是由世界上主要船级社组成的非政府间国际专业技术组织,于1968年正式成立。目前除中国船级社外,还有10个成员社;美国船级社(ABS)、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日本海事协会(NK)、波兰船舶登记局(PRS)、意大利船级社(RINA)和俄罗斯海船登记局(RS)。目前IACS成员社入级的船舶超过4万艘,占世界商船总数近60%;共计4亿总吨以上,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90%。IACS会员社的6000多名验师每年要进行50万次以上的检验,遍布全球的1200多个检验机构的3700多名技术人员支持着一线验船师的检验工作。自1969年以来,IACS一直在联合国的国际海事组织(IMO)中拥有观察员的地位,是唯一能够制订有关船舶检验为主的规范的非官方机构,所以IACS对IMO事务具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力。中国船级社加入国际船级社协会后,积极参与其各项活动,遂步在这个国际组织中占有一席之地,迈开了中国船检全面走向世界的竖定步伐。
就在中国船级社加入国际船级协会之后不久,该协会为了加强各会员社执行其决议的能力,提高各会员社的检验服务质量,IACS理事会于1990年5月通过了质量体系认证计划(IACS QSCS),要求各会员社按照该计划于1993年以前建立起自己的质量体系。不到40年历程的年轻的中国船级社与具有百年乃至200多年历史的老牌船级社同场竞技,可谓起点相距甚远,却要求同时到达终点。面临这场不平等的竞争,同时也是一场严峻的考验,中国船级社全体员工靠着党的路线指引,发扬团结、奉献的精神,奋战了近千个日日夜夜,终于按时保质地建立了质量体系,并投入运行。1993年金秋,在举国欢庆建国44周年的日子里,中国船级社通过了国际船级协会审核小组审核,从而取得国际颁发的质量体系合格证书。
随后,中国船级社以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在中国船检走向世界的征途上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
1994年7月中国船级社的最高船级被纳入伦敦保险商协会(ILU)船级条款,使具有中国船级社船级的船舶,可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保费优惠待遇;
1994年11月,中国船级社成为美国海岸警备队(USCG)首批认可的船级社;
1994年10月和1995年8月中国船级社通过了国际船级社协会两次对质量体系的中间审核;
自1994年起,先后在新加坡、澳大利亚、伦敦、巴塞罗那、哥德堡等地设立办事处,进一步扩大了中国船级社在国际上的检验服务网络;
1996年9月,中国船级社成为首批获得欧洲联盟(EU)认可的10家船舶检验机构之一,具有中国船级社船级的船舶在EU成员国的港口检查中,可享受减少船舶检查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
中国船级社在短短的10年历程内成绩斐然,令国际海事界刮目相看,不仅第三世界国家的一些船级社羡慕不已,而西方先进国家的船级社也为之叹服。正因为如此,所以1996年5月在美国休斯顿召开的国际船级社协会第33次理事会上,与会成员一致赞同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由中国船级社担任主席。在担任主席期间,中国船级社以实现国际船级社宗旨为目标,积极倡导“平等互利、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精神,以稳定国际船级社内部团结为主,达到既要当好IACS主席,又要发展中国船级社这样两个目的。作为国际船级协会的主席,一年来中国船级社做了大量的组织、协调以及具体的工作。
以自已的业绩向世人表明,外国老牌船级社能做到的,年轻的中国船级社也能做到,而且做得相当出色。
本文根据《中国船检史》资料整理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