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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州市老工程师协会 第十二届章程部分条文修改说明
来源: | 作者:gzslx8 | 发布时间: 2012-12-01 | 5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一届常务副理事长兼副秘书长  李松安  高级工程师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会员代表同志们:

我受广州市老工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的委托,向大会作“协会章程”修改报告。

本届理事会章程修改主要内容有三方面:

    1、理事会任期由原来的每届三年改为四年,三年一届时间太短,为便于开展工作,改为四年一届;

2、理事会因理事人数不多,不设常务理事会;

3、广州市科协与协会的关系,由过去的业务领导,修改为业务指导。

具体修改如下:

1. 删除了第二条中“是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这一句话,因为现在没有隶属关系了,只有进行业务指导的关系。

2. 第四条中删除了 “业务主管单位”,修改为: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业务上则接受广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3. 删除了第十三条中“或常务理事会”这一段话,因理事人数不多不具备设常务理事会的条件,因此本届未设常务理事会。

4. 第十六条修改,根据本会具体运作情况和管理方便,将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改为四年。

5. 删除原第十七条第三款,因为未设常务理事会。

6. 第十九条删除“或常务理事会”

7. 删除第二十条

8. 现第二十四条增加湿地生态环保专业委员会

9. 修改会员会费,标准原是30/每年,修改为50/每年。

10.删除了第三十三条“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这句话,因为现无业务主管单位。

11. 第三十五条 由原来的“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修改为“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知会业务指导单位”。

12.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与三十五条等同样原因删除了“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或指导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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